父母關係破裂 非婚生子女的去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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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布時間: 2016/10/06 16:39

最後更新: 2020/05/18 13:0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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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片來源:iStock

上文提及去年一個案例,關於一位母親在上訴法庭為她五歲的女兒索取一筆款項作置業用途。這對父母都是英國籍,其女兒在他們同居四年間出生。當雙方關係破裂後,母親和她兩名女兒(其中一名女兒是從上一段婚姻所生的)搬到了一個單獨的住宅單位。

在這個案例中,初審法官發現在法律條文的限制下,他不能發出支付一筆款項的命令,因為置業並非屬於條例中規定的「當前及非經常需要」。物業顯然是持續和經常的需要。他認為他並沒有司法管轄權去作出讓父親置業的判決,亦無權因為子女的利益而作出授產安排。

上訴法庭支持原審法院無權作出支付一筆款項作置業用途的判決。但是,上訴法庭並不同意原審法院授產安排的判決,認為父親可以以信託形式讓子女持有置業的款項,從而得以置業供家庭居住。

但是在該案例中,上訴法庭基於按月給予母親的贍養費已足以提供生活保證爲由,駁回母親的申請。該案件申請上訴到終審法院但被駁回。法官認為上訴法庭已解決問題,並且支持按月給付租金已能滿足母親生活的判決理由。

母親反對有關判決並未能反映英國的立法。在英國,只要父親有經濟來源而一家人之前住在有產權的住處,法院一般會判予支付一筆款項的命令。

儘管這個案件中的母親並不富裕,她卻要承擔巨額訴訟費,而且所有與這案件有關的人士也付出了沉重的代價。

真正需要改變的是以立法來確保非婚生子女的待遇不會受到歧視。除非立法改革,否則就算是盡最大努力,法院仍然無法改變非婚生子女受到潛在歧視的事實。當這宗案件於後來再次被提交至原審法官時,該名法官概述:

多數案件中的母親,都會因明顯的不公正和不公平對待而感到委屈和被歧視,這宗案件的母親亦不例外。

在這類案件中,雙方往往財力懸殊。另外,極為不尋常的是若支付款項的一方去世,其非婚生子女的母親對孩子父親的遺產申索,較他在世時的更多。

有關個案的原審法官倡議作出對同居者和其子女有利的立法,以減少同類案件中昂貴的訴訟費。我們亦支持這項倡議,並希望立法改革能盡快實行。

(左) 衛達仕律師事務所合夥人Samantha Gershon、(右) 衛達仕律師事務所張冠晶律師

文章獲衛達仕律師事務所授權轉載。編題經TOPick 編輯修改,原題為〈香港非婚生子女在父母感情破裂後失去什麼權利?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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撰文 : 衛達仕律師事務所合夥人Samantha Gershon和張冠晶律師